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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眾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計畫之作業方式

一、本計畫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執行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縣自來水廠、連江縣自來水廠。
二、補助期間:99年6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即民眾於99年6月1日起購買可獲得補助),但期間屆滿前本署得因補助款(5億元)用罄公告終止補助。
三、申請時間:99年6月10日至99年11月30日(即99年6月10日開始受理民眾申請)。
四、補助方式:
(一)每戶(每一水號)以一台省水洗衣機及兩座二段式省水馬桶為限,且前項產品需具經濟部核發之省水標章。
(二)購置省水標章產品(洗衣機、兩段式省水馬桶) ,每台補助金額新臺幣2,000元(發票或收據金額低於新臺幣2,000元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限)。
五、申請資格:一般家庭用戶,其定義如下各執行單位用水種別之用戶。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A」、「B」、「B2」、「G」、「G1」、「L」、「W3」。
(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2」、「56」、「57」、「58」、「59」、「93」,其中「2」之用戶係指住商混合使用用戶,申請人需切結補助商品有供家庭使用。
(三)金門縣自來水廠:「01」、「03」、「04」。
(四)連江縣自來水廠:機關、學校、軍中等類用水外之用戶。
六、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以網路方式申請補助者,用戶應至「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補助專屬網頁」(http://www.waterlabel.org.tw)為之,並於申請成功後當日起五日內,將公告事項七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地址詳申請表所載),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省水標章產品補助」;或將上開文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送至各營業處(所)。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含)補足。
(二)臨櫃申請: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齊公告事項七申請文件,於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上班時間擇一為之。另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並經臨櫃查驗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代理臨櫃申請委託書無誤後,始得受理。
七、申請文件:
(一)受補助產品裝設地址之水費收據影本。
(二)補助購置省水標章產品申請表(附件1)。
(三)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四)省水標章洗衣機蓋妥店章之廠商保證書(卡)顧客收執聯影本(載明廠牌、型號及序號)。兩段式省水馬桶蓋妥店章之廠商證明書(卡)顧客收執聯正本(載明廠牌、型號及序號)。上述兩段式省水馬桶證明書(卡)不予退還。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直接黏貼於申請表。
(六)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請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附件2)。
(七)選擇電匯轉帳者,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水種別代號二之用戶者,請附補助商品有供家庭使用之切結書(附件3)
八、領款方式:
(一)給付現金:需申請人本人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臨櫃申請或申請人網路申請後,將上開文件親自送至各營業處(所),並經臨櫃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所指定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並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其補助款將電匯轉帳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九、有關本補助計畫相關資訊,如補助產品型錄、Q&A、作業流程…等,可至「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補助專屬網頁」(
http://www.waterlabel.org.tw)查詢。

資料來源:https://www.waterlab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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